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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12-2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按照区领导的指示,我局于11月30日、12月12日对株洲鑫三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出具执法文书四份(两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1月30日检查中,我局聘请安全生产专家随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该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共计检查出八大类问题,随即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检查出的问题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要求其公司在整改期间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2月12日,我局对其现场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深入的安全检查,在上次检查基础上发现该公司破碎设备进料口皮带传送位置属于有限空间,且未对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设置隔离防护措施。以上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及《安全生产法》第62条规定,我局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破碎设施设备,从该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待该隐患排除后,经我局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我局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法规及标准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并准备于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如整改不到位将对其立案处罚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